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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旧村庄改造)》(下文简称《协议》)示范文本日前开始在该局官方网站上晒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旧村复建项目拖欠临迁费2个月以上,政府可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
城中村改造“拆旧”与“建新”之间大约有两到三年的时间跨度,如何防止开发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烂尾已经成为城中村改造中的关键监管问题。对此,《协议》专门作出规定,将各区“城中村”(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纳入政府的监管视野。按照规定,广州市政府明确指定须开展全面改造的旧村、经80%以上村民同意开展全面改造且改造规划方案获得市政府审批通过的“城中村”或中心村的复建安置资金均列入监管范围。
在旧村改造中,政府部门将“盯紧”哪些资金?《协议》列出这样一份监管资金清单:融资地块融得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筹资金、政府补贴资金、实行全面改造模式的旧村改造项目成本核算中需要计入改造成本的复建物业(住宅或其他物业)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包括复建物业建造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等。
复建安置资金由开发商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批准的改造方案的要求,按期存入复建资金监管账户,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挪用复建安置资金。
按照《协议》,广州市各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将敦促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义务人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复建资金监管账户,同时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审查开发商提供的资料并确定是否具备付款条件。一旦发现开发商将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城市更新改造办有权中止支付,直至开发商改正为止。
《协议》征求意见稿指出,未经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批准,开发商或其指定的复建项目建设主体自行中止建设1个月以上或拖欠临迁费2个月以上的,或不按照经批复的改造方案组织建设或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建设的,改造办可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组织建设或支付相应费用,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主体负担,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批复的改造方案组织建设或违规组织建设的,广州市“三旧”改造办、属地区政府等有权要求停工整改。若开发商作为土地竞得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取消今后参与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市场的竞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