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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至4月,溧水地税局陆续接到了7起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的工单,称一家物业公司在江宁区某住宅小区收取了停车费后常常只提供盖有物业公司印章的收据,却不能提供发票。
税务人员在接到工单后,经过多次到小区走访后发现,这家物业公司是2002年在溧水区注册的以物业管理服务为主的企业,管理着江宁区某住宅小区7个临时停车场,每个停车场虽然都配有收费员,但是现场并没有配备用于打印发票的税控机,收费人员在收取停车费后,一般都是先给车主提供一张收据,之后再让车主到物业管理处换取正规发票。税务人员前期也对其进行了核实,证实物业公司开具收据部分如实申报了税收,并没有偷税行为。那么物业公司先开收据,后给发票的做法又是出于什么原因呢?
对此,该物业公司的财务部负责人解释,因为公司只有一台税控机,而小区有7个停车场,由于去年年底税务部门通知取消5元的定额发票后,要求在今年改用税控机开票,但是目前还没有拿到足够的机器,一台税控机又很难使日常收费能够运转起来,所以在衔接阶段才不得不使用收据暂代发票的做法。在此之前,他们也曾经尝试过提前开票的方式,不过因为发票上的出票时间和停车时间不符,所以也会遭到一些车主的投诉。
为了切实解决该物业公司屡被投诉的问题,溧水地税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引导纳税人进行开票方式转换,立即联系税控机公司,在3天内为企业配备了6台手持税控机,并及时对收费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确保收费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同时积极落实企业购置机器费用享受营业税全额抵免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负担。此外,还增加该公司对定额1元发票的领取量,用以应急时使用。并要求该企业立刻停止使用收据进行收费。
截至目前,该企业没有再发生一起因不能提供正式发票而被投诉的事件。苏爱军邢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