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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黄先生对新房东要求加收高额转让费的行为感到不满。重庆晨报记者杨新宇实习生张远眉摄
黄先生在沙南街租了个小门面,开理发店,6年多了。最近一阵,烦恼找上门了:他签下3年租房合同,合同刚过半年多,房子的所有权人易主。新房东拿着判决书、过户后的房产证上门,要求收取10万元的高额转让费,才能继续出租,否则将收回铺子。
黄先生不示弱:收回铺子可以,10万拿不出来。从上一任租客手里盘过来的转让费、装修、设备我花了不少钱,要补给我。
房东为啥收转让费呢?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发型室或面临关门
在沙坪坝南街,黄先生经营一家发型室。店面很小,约三四十平米。
上月底,一个年轻人走进店里,拿出法院二审判决书和房产证。来人叫赵小福,34岁。赵小福说,法院刚刚判决,他的父亲取得了这套门面的所有权,如果要继续租,要先交10万元转让费。这把黄先生吓一大跳。
本来就是薄利小生意,哪来的10万元交转让费呢?而且,即便要收取转让费,也是上一任租客收取下一任租客的,哪里有房东收取的呢?
租房6年签4次合同
黄先生一共签订了4次合同,房子原先的房东,即所有权人是赵小福的爷爷赵世本。第一次2008年4月到2010年4月,第二次是2010年4月到2011年4月,两次均和赵世本签订。
第三次是2012年1月31日签订的,租期到2014年1月底(两年),合同上甲方是赵世本。黄先生说,当时82岁的赵世本身体很不好,行动不便,合同由儿子赵星代笔签订。
2012年1月的合同上,双方约定在平等条件下,乙方(黄先生)有优先权,另一门面(指陈先生那间)不得做美容美发,只能由本人经营,若发现转租给他人,租金加收2000元(即涨到7000元)。协议两年,可作为证据。在打印的5条条款后,手写第六条,在同等条件下,续签3年(2014年1月31日—2017年1月31日)。
在落款处,甲方名字是赵世本,手机号码是赵星的。
问题就出在所签的第四次合同,即今年1月31日所签。合同上,甲方是赵星,身份是该房的房主。落款是赵星和黄先生的签名和手指印。双方签合同时,原产权人已去世,房子权属没有明确,赵星却以房主身份和黄先生签合同。
赵老爷子名下的房子建面92平方米,被分割成两间,一间租给黄先生经营美发店;另一间租给福建人陈先生开抄手店。陈先生也遇到和黄先生一样的麻烦,上一个合同还没到期,新房东要收高额转让费。
无产权能签合同码?
黄先生和赵星签订时,没有要求对方出具产权证。
黄先生一脸无奈:“我文化不高,由于赵世本身体不好,我一直是和赵星在谈,钱一直交给他。其他的我没有过问。即便问了,他们也不会说家族里的事情。”
他表示,一直不知道赵星是老头子的小儿子,还有个大儿子赵杨,“我们一直都以为他是老头唯一的儿子。”
我们了解到,赵世本在2012年10月过世,两个儿子在争夺房产,大儿子赵杨在法院一审、二审均胜诉,获得这套房子的所有权。
上月底,拿到二审判决书和新的房产证后,赵杨出具授权书,让他儿子赵小福全权代办门面的出租、签合同、收租等所有事宜,即文首一幕。
问题的关键是,最后一次签合同时,原房东已过世,赵星还没取得产权,而以房主身份和黄先生签合同,这样的合同到底算不算数呢?
本版文/重庆晨报记者封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