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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治理围绕着维修金所出现的问题,关键在于需要“还权于民”的制度革新。首先,政府对小区业委会的审批权应该取消,业委会的组建要由小区业主自己说了算,政府则应尊重小区业主的意愿,相信小区业主的自治能力,推动小区业主推举业委会人选。其次,在业委会组建起来以后,房管部门必须帮助业委会建立专项的维修金账户并及时移交资金,对于那些已经在房管部门“沉睡”多年的维修金,房管部门还必须以诚实的态度向业委会公开账目,对于已经挪用的资金应该及时返还。
当然,在业委会管理维修金后,如果缺少监督,同样会发生其内部人员挪用甚至贪占资金的问题,这也是小区业主在维修金使用上最为担心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为业委会建立起账目公开制度,让业委会的资金运用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在这方面,政府相关部门需要运用好政府所具有的监管权力,积极展开事中事后监管,为全体业主建立起维修金使用的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