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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今年供热工作部署,11月5日前,本市完成冷态运行,并做好升温送热准备,听取市政府命令,及时供热,保障市民温暖过冬。目前,供热冷态运行工作已经完成,本市供热准备工作已经接近尾声。
按照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按照规定供热,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不得擅自停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供热部门提醒广大市民,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采暖费减免优惠,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据了解,为了方便居民交费,目前,许多供热公司与银行合作,市民在银行柜台、ATM自助就可以进行采暖交费,还可以利用网银、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足不出户完成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