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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财政局获悉,日前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制发了修订后的《天津市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最大变动是,将楼宇经济绩效考核与资金扶持挂钩,扶持方向转向空置楼宇,扶持资金由一次性拨付改为按年度拨付,每个空置楼宇项目可获得1000万元支持。
《办法》明确,专项支持对象为经市楼宇经济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空置楼宇项目,可由单个楼宇独立申报,也可由多个楼宇捆绑为一个项目组合申报。项目立项后,市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空置楼宇项目进行年度考核,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将专项资金预算分批下达项目所在区县,市财政局先行下达40%市级补助资金;2016年度考核达标后再下达40%补助资金;2017年度考核达标后下达剩余20%补助资金。对年度考核不达标的,暂缓拨付当年市级补助资金;对总考核不达标的,扣回项目获得的全部市级补助资金。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各中心城区定期将资金使用、楼宇空置面积消化等情况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中小企业局按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对空置楼宇年度申报及考核,监督专项资金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财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相关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