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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家住朝阳区高碑店某小区的读者来信称该小区物业公司在成立管委会的过程中有违规现象,如物业公司成立筹委会,将选出7名业主委员,而由筹委会推荐的候选人也只有7名,且非业主选举产生;对于选举办法及候选人的通知,没有召开产权人大会,而是通过公告的形式。另外,部分业主对业主委员的当选计票方法也有质疑。
从投诉信中可以看出,一些业主对物业公司推选候选人,并进行等额选举的做法表示不满,认为不够民主,没有真正体现他们的意愿。那么该小区的筹委会是如何成立的?由筹委会推荐业主代表的做法是否民主?选举采取公告的形式是否符合相关的法规政策?
7月9日,就这些问题记者对该小区物业公司及朝阳区房地局小区办公室进行了采访。 据该小区物业公司的负责人介绍,为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他们首先成立了筹备组,然后由筹备组推选出管委会候选人代表,并在选举前15天,将管委会章程、候选人名单及选举办法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全体业主。他们的这一做法完全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并在小区办有备案。
有关管委会的成立有哪些规章制度,据小区办的负责人介绍,目前有《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组建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对此有详细规定。
关于候选人是否应由筹备组推荐的问题,物业公司解释说,之所以第一届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是因为一期业主由于入住时间短,彼此之间不太熟悉,需要筹备组来推荐。管委会产生的方式也是颇具争议的话题之一。投诉业主认为,采取公告的形式,不如召开产权人大会民主。那么采取公告的形式可行吗?文件对此有规定:第一届管委会可通过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通过公告选举产生。据了解,该小区的管委会是第一届。
关于采取公告的方式是否不够民主,物业公司认为对于规模较大的小区来说,如果召开产权人大会,场地、资金及人员到位情况都很成问题,因此规定可采取公告的方式取而代之,但此方式只限于第一届。
关于50%的反对票按总票数算是否合理,投诉业主对此争议最大。他们认为,实际投票数与总票数相差较大,如果按照总票数的50%来算反对票,也许还没有实际投票的票数多,所以候选人一般都不可能有超过50%的反对票,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都可以当选,这使选举的意义不大。据了解,有关文件对反对票的规定是:筹备组未收到占总票数50%以上的反对票,即可申请成立管委会。
那么这样做是否合理?相关部门对此的答复是:选举前,筹备组将采取书面送递及发挂号信的方式通知业主,如没有答复,则视为赞同。一年后再召开产权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