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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1991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在我国建设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背景下由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因此该条例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特色,如该条例过多的考虑了实物补偿和安置的原则,限定拆迁安置和补偿的方式只能是实物(房屋);过分考虑了按照户口安置被拆迁人,安置用房基本上由拆迁人免费提供;对违反该条例规定的安置和补偿方式还要进行行政处罚等。
这些规定在1991年以来基本上是可行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该条例带来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以房屋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造成安置补偿用房的建设地点比较单一,被拆迁人没有选择权利;二是以房屋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建设单位必须建设安置和补偿用房,但在实践中,拆迁开始时提供现房安置和补偿的前期投入过大,以期房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的,在周转过渡期间内,一旦建设单位建设资金发生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将导致安置和补偿用房不能及时建成,影响被拆迁人如期入住;因拆迁法没有规定对安置和补偿用房的建设资金监管措施,有些建设单位经常将建设安置和补偿用房的资金挪作他用,造成被拆迁人无法得到安置和补偿,影响了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三是某些被拆迁人以户口为条件索要拆迁安置用房,造成拆迁单位的负担过重,而这些被拆迁人又以此为条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四是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补偿条件过低,造成拆迁法规定的补偿条件与市场交易价格差距过大,影响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也与基本法律的规定不一致;五是在实物补偿和安置的条件下,被拆迁人因对安置和补偿用房的地点不满意而造成大量的难以化解的矛盾,形成“拆迁难”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进度;六是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发展,城市住房格局基本上形成了个人所有权为主的住宅房屋,原来我国城市住房格局以承租公房为主的局面发生了重大变化。
因此,对拆迁条例的修改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此次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主要针对上述问题进行。首先,规定了补偿的方式可以是实物和货币两种形式,以货币补偿为主,房屋补偿为辅,而且货币补偿以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这就彻底改变了拆迁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脱节的情况;其次,在拆迁补偿对象上,实行对所有权人补偿为主,兼顾承租人(使用人)的规则,这一改变基本上与我国现行的基本法律(民法、房地产法等)规定接轨;再次,以货币补偿为主的方式使被拆迁人有更多的选择权,这将彻底改变“拆迁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