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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原告:XX养殖场
被告:XX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
1994年,原告所属的厂房用地因政府决定拓宽道路而被拆迁。被告在开发建设中中标,因双方对拆迁安置及补偿的数额产生纠纷。双方未达成拆迁安置的协议,被告申请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裁决,该办公室依法于1997年8月11日作出行政裁决书。并于1997年10月17日送达原告,同年10月25日,原告以同一事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城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已对原告与被告的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作出明确的行政裁决。原告对裁决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