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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7月1日开始,上海市房地部门已对新建商品房住宅强制归集物业维修基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必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基金后,房地产登记机构方可受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办理大产证,或者变更登记办理小产证。
据悉,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最近印发了《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这项管理办法是由市政府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
管理办法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出售时,应当设立物业维修基金,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商品住宅及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和更新,解除购房人的后顾之忧。按照规定,首期维修基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共同缴纳。由于一部分房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并没有按规定认真缴纳维修基金,因此,有关部门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强制归集,不缴纳的企业和个人将不予办理房屋的大、小产证。
另外,依据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进行处理,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侵占应当存入维修基金帐户的经营服务收益,或者挪用维修基金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样可提起民事诉讼。因物业管理企业的过错致使维修基金被挪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