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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陕西省出台了《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法》,为小区业主、业委会和物业使用人撑起了保护伞。
《办法》明确:接受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人投诉的部门为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各市县物业管理行业部门设立专职投诉受理机构;物业主管部门对登记受理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用书面答复,物业管理部门在收到答复后的30日内进行现场调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办法》具体规定了10项投诉内容,如物业服务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性质的,及未按合同约定,降低服务质量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承担前期物业管理责任的,及不承担未出售住宅的物业管理费的等。(才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