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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住房按揭保险诞生的第一天起,消费者对它的不满之言就一直没有中断过,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因为稍微有一点保险常识的消费者都可以清晰地看出,目前国内市场上的住房按揭保险可谓是“硬伤一大筐”:第一,保险金额过度,即不是以抵押房屋建筑价格或是消费者贷款金额的多少来确定投保金额标准。第二,保险期限过度,即要求住房财产保险的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第三,保险费率过度,即住房按揭保险在出险率极低的情况下却一直维持着较高的费率水平,存在“暴利”之嫌。
险种匮乏,保障范围不够大
一般而言,根据贷款买房过程中存在的不同风险因素,个人贷款购房业务至少需要三类风险保障:一是抵押住房的财产保险,主要保障房产遭受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毁损的风险;二是贷款者的定期信用人寿保险,主要是在还贷期内贷款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情况下,保证银行能安全收回贷款,贷款者的家人能继续居住;三是抵押贷款购房履约保证保险,主要是在当被担保人因为死亡、失业等约定原因无力还贷时,保险公司代其向银行清偿余债,同时行使追偿权,从抵押物中得到补偿或向投保人追回赔款。
以上三类险种特点各异,各保其险,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风险保障体系,作为一个成熟的住房保险市场可以说缺一不可。然而目前国内住房按揭保险市场上却只有抵押房屋财产保险一个险种。
违规操作,难逃行业垄断之嫌
众所周知,作为向银行贷款购房的消费者,贷款人有权选择是否要购买住房按揭保险,也有权选择投保的保险公司和保费的支付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根本不是那么回事。
首先,消费者必须按照银行要求为房屋购买一份保险,否则就无法得到贷款,住房保险成了按揭贷款“毫无弹性的强制搭配商品”。
其次,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往往实行“联姻”,因此消费者根本无法自由选择保险公司,只能按照银行的意愿投保,一句话,进了哪家庙,就必须拜哪家的菩萨。
第三,在保费交纳上,目前普遍实行一次性趸缴的“一刀切”方式,剥夺了消费者逐年交费的选择权,虽然趸缴方式可以获得一定的折扣,但却增加了消费者即期付款的压力。
上述建立在银保双方联手控制基础上的行为,不仅排斥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使保险行业失去了应有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因此难逃“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之嫌。2001年5月份,北京市工商局在开展垄断行业专项整顿的活动中,就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商业银行联合强制贷款人购买不必要的保险”列入了整顿范围。(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