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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广州市政府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提交11届市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该《条例》对原《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作了较大幅度修改,核心思想是要使广州房地产业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
《条例》对“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重新作了定义。因原概念定义中有与国家相关法规不相适应的内容及缺少房地产评估等内容,为此《条例》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咨询、策划、居间、代理以及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的有偿服务行为。”同时,由于社会上一般称的“经纪”不是一个基础概念,而“经纪”在房地产活动中表现为居间和代理,《条例》故将原称的“房地产经纪”这一提法直接细化为居间和代理。
鉴于目前广州市房地中介服务机构存在的无资质经营、中介服务人员无证从业现象较为严重,一房多售、放空盘、吃差价、虚假承诺等时有发生的情况,《条例》从提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准入门槛,完善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方面作了规定(详见右表)。《条例》放弃了原《办法》中对房地产服务机构采取分等级管理的模式,条件提高和规范了,也更有利于公平竞争。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固定服务场所(原来没有明确要求)
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原来只要求自有流动资金30万至100万元即可,无注册资本的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的人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告知服务对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号,核实并说明房地产的真实情况,明示所得到的经济利益。
三、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预售商品房时,应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目的是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中介服务机构代销预售商品房的情况,以便进行跟踪管理,保证已出售的商品房款项能及时缴入银行专控账户,避免烂尾楼,保护商品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 (时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