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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要承担责任
连日来,随着《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草案)》公示的进行,居民反映最强的问题之一是一些开发商在项目配套不齐全的情况下,强行让购房者入住,而入住后配套问题却长期得不到解决,给购房者带来不便。对此,市建委房地产处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已颁布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和正在公示的《商品房管理条例》,新建商品住宅只有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才能交付使用;无《准许使用证》,购房者可拒绝入住,并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据介绍,本市于去年颁布了《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确定了商品房准许使用制度,明确商品房只有经过审查配套设施齐全,才能交付使用。正在公示的《条例(草案)》也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建造的住宅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合格、配套设施齐全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也就是说,商品房只有具备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绿化、停车场、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条件,开发商才能为购房者办理入住手续,才算真正的交付使用。此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并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购房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有权拒绝领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并要求开发企业赔偿违约金。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