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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房产商与物业公司定下的物业管理费标准,远远高出小区业主委员会定下的价格时,到底该听谁的?日前,对于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其与房产商定的每平方米3.9元的收费标准,索讨华高公司管理费2.7万元一案,静安法院判决,收费应该以小区业主委员会定的每平方米1.72元为准,“华高”仅需支付5961.12元。
1997年9月,某房产商与“齐佳”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由“齐佳”负责管理振安 广场物业,管理费为每平方米5.3元,期限为2年。1998年8月,房产商继续委托“齐佳”管理,但收费标准降到了每平方米3.9元,期限到2001年1月。
去年5月,“齐佳”将小区内的业主华高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从1999年10月到2001年1月的管理费2.7万元。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物业管理费用应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议定,但由于该小区房产商的原因未适时成立业主委员会,剥夺了小区业主行使自治管理的权利。法院认为,房产商与“齐佳”定的管理费收取标准对业主没有约束力,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应该按照目前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定的标准,即每平方米1.72元支付。(许洱多 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