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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北京上千个小区中只有两三百个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也就是说,没有“主人”的物业公司在北京占了大多数。
近年来业主被打事件屡屡发生,有人说“这就像是花钱雇保姆。保姆却什么也不干还每天打你一巴掌。”
所以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处理物业关系的最好途径。对那些服务不到位,收费高的物业公司,业主有权决定其出局,转而委托其他物业公司。
按政府有关规定,一个小区居民入住50%后,开发商和先介入的物业应出面组织业主委员会。居民只要通过民主选举建立业主委员会,便可通过组织行使权利,通过合同形式明确业主和物业之间的权责关系,可以要求物业定期公布财务状况,并能有效监督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状况。同时,业主可以自主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并不需要政府部门的审批,既使物业公司不配合,业主们只需在“内部”完成有关程序,再到政府部门备案,即可获得法定地位。
现在很多小区居民权益意识不强,往往等到和物业之间矛盾激化才想到成立业主委员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呼吁业主积极参与小区公益事务的同时,也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出台有关强制性规范时多考虑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