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市2002年单位申请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近日出台,对本年度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及调整幅度进行了规定。天津市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能力用自有资金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内资单位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0%,外商投资企业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目前,天津市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内资单位和职工各8%,外商投资企业各13%。由于天津市对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已进行调整,为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2002年,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调整为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水平60%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内资单位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各1%,外商投资企业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