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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市地税局发布了关于市房地产市场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管理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个人销售二手房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最新变化:对个人购买并居住一年以上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是否超过120平方米的界限被打破,仅以是否普通住宅、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商品房来区分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据了解,除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商品房以外,其他个人住宅或积压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可以享受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在交易时,自其支付第一笔购房款(以合法付款发票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之日起,至其销售该住房之日止,期满一年(含一年)以上;个人自建自用住房,指能够由该住房所在地居民管理机构提供售房个人自建并自行居住证明的生活用居住房,这种房销售时也可免营业税;对其他持有产权证明的个人自用普通住宅,自其取得产权之日起计算,期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对其销售该普通住宅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二手房销售行为,销售者可得到多少优惠呢?以城区一套售价为20万元的二手房为例,可免征5%的营业税和营业税基础上的教育附加(营业税的3%)、城建税(城区内为营业税的7%),总计免征税款可达到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