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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和丈夫结婚已五年了,在婚姻存续期间,我俩以我丈夫一个人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我俩因感情破裂正在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我丈夫说,该套房屋产权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房屋应是他个人财产。请问: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应为我夫妻俩共同所有还是他一个人单独所有?
答:《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你的丈夫可能是基于该条规定而认为自己是房屋“惟一合法”的所有人,其实,该规章中的该条规定本身就不甚妥当。
因为现阶段我国公民的房屋权利登记意识淡薄是普遍现象,夫妻俩购房时往往贪图手续简便而只以其中一人的名义购买房屋,这就导致了房产证上“房屋所有权人”一栏中也只填有一个人的名字,但实际上,根据《婚姻法》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你作为该套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之一,对房屋的共有权利毫无疑问应该得到承认和保护,所以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应为你夫妻俩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