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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家住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的刘女士和丈夫结婚已有9年,但现在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刘女士已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因为刘女士一家所住的公房是以她丈夫的名义在结婚前就已承租的单位住房,所以刘女士担心离婚后她无法继续在原住所居住。她的担心有道理吗?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的,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其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应认定为双方均可承租的房屋。在具体处理上应遵循第一,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第二,男女双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第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第四,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认为您结婚已6年,目前双方居住的房屋应认定为双方均可承租的房屋,因而您有权居住。但如房屋较小无法分室居住使用,且又无条件另调房屋或找到其他房源的,应根据以上原则确定夫妻中一方承租该房屋,另一方取得适当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