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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7月1日起,北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有了上限,即744元。
为促进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企业发展氛围,经单位申请批准后,个人可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标准。
在单位自愿的前提下,单位可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各归集部门,按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比例,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在当年公积金年度内有效;下一个公积金年度,需要继续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手续的,须在下一公积金年度前一个月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时应提供材料为:
(1)单位申请。申请中写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人数,并加盖单位公章、人事劳资部门专用章及单位负责人签字,提供上年单位职工工资明细表;
(2)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登记表;
(3)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各归集部门负责审核手续,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意见(附单位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在200人以上(含)的单位,申请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下一级归集部门意见进行审核,报北京市房改办审批,北京市房改办在接到单位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在200人以下(不含)的单位,申请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由北京市房改办授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报北京市房改办备案。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单位,提交申请后,在审批过程中,可由其所在归集部门暂按提交的申请执行,待批复正式下达后,再按批复予以调整、实施。
附:职工公积金缴存上限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每年公布一次。
2002住房公积金年度(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按照市统计局公布,2001年职均年工资总额18600元,月均1550元,单位和个人分别8%的缴存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550×3×8%×2=744元。
按照《关于软件企业从业人员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规定,经市科委认定的软件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则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限制。其他企业职工经批准,可以按相应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