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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计委日前联合发文,再次要求各地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切实落实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对拒不执行国家政策挤占、挪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建设部、国家计委等6部门在日前发出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再次明确,住房补贴要以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为主,应以不低于1996年至1998年3年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平均支出为基数,在尽快将其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同时,也要在以后年份保证补贴资金来源的稳定性。
《意见》同时要求各地抓紧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清理和转化,各地区、各单位出售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收入,在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维修基金和房管所转制资金后,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