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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已经完成,并在日前举行的天津市十三届人大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使这个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条例》更加充实、更加完善、更加严谨、更加体贴民生。
日前,记者就《条例》的修改意义和新增内容等问题采访了有关方面负责人。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公积金制度实施以来,的确对加快住房建设、培育住房有效需求、激活住房市场、改善人民居住条件、拉动经济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高,不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或者设立账户手续;部分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少数单位甚至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而《条例》处罚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到目前还没有为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等。
为了保证职工切身利益和住房公积金运作安全,《条例》需要依法加以规范。在修改后的《条例》中,着重强调了这方面的主要内容。
此次《条例》主要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几方面的内容。
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运作的两层管理体制。增加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对外提供担保以及对其监管行为、加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等内容,对于与国务院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如住房公积金存储额的提取条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范围做了更改。
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使用,杜绝利用行政手段非法干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正常工作,防止因管理人员违法行为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位负责人最后告诉记者,修改后的《条例》的实施,必将对本市的跨越式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也会更快的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活水平,改善群众的住房水平。
哪些职工可以提取余额
为适应新的发展需要,此次《条例》增加了一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或住房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细化了提取余额的证明文件
同时为了增加法规的可操作性,对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细化。
不得挪用违法必究
为了让全社会了解住房公积金的归纳、使用情况和财务状况,增加透明度,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一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纳、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为了保障职工利益不受侵害,加大对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一条:“市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工资等相关情况,不得拒绝。”
修改后的《条例》因此做出相应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