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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逾期不缴职工可以起诉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已经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并审议通过。该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和1998年8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新条例规定,新录用的职工应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另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
修改后的《条例》还在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安全、杜绝利用行政手段非法干预住房公积金管理正常工作、防止因管理人员违法行为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如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