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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租赁新规11月施行
从天津市房管局获悉,《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已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对于房屋租赁范围和条件、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新《规定》明确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的具体条款、房屋出租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出租房屋应当出具的证明、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的材料等内容。新《规定》同时明确,房屋转租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并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新《规定》还对违反其中有关条款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如,共有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而将房屋出租的,由市或区、县房管局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30000元的罚款;未持有房屋租赁经营资质证书从事房屋出租经营活动的,由市房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房屋租赁经营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000-30000元的罚款;未按有关规定在房屋转租、签订或更改房屋租赁合同30天内到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者,由市或区、县房管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仍不补办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书的,处以1000-10000元罚款等。
新《规定》还指出,“本市对公有居住房屋和廉租房屋的租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了解,本市房屋租赁在此新《规定》之前,是按照1997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第三章“房地产租赁”,和同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