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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哈尔滨市娄先生因所购房屋面积“缩水”8平方米,将房管部门和开发商告上法庭,并最终按《消法》第49条获得了这8平方米的双倍赔偿款2.4万元。此案引起各地消费者广泛关注,并又一次引发了商品房销售欺诈是否适用于《消法》第49条,即“双倍赔偿”条款的争论。
据北京日报报道,司法界对此有不同看法。一方面,商品房买卖不适用《消法》第49条的主要理由是:《消法》制定时,针对的是普通商品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问题,其适用范围不包括商品房。同时制定的“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不包括建筑物;商品房作为不动产与作为动产的普通商品有差异;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巨大,如判决双倍赔偿,将导致双方利害关系不平衡。
另一方面,消费者、消协还有许多法律专家认同商品房买卖适用《消法》第49条的声音则更为强大。市消协和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今年曾专门为此召开研讨会。参加研讨会的30多人一致认为,商品房属于商品,凡是房产商在售房过程中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行为,消费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运用《消法》第49条要求房产商加倍赔偿。当然,有些商品房纠纷,如广告夸大、房屋质量、住房面积、装饰标准等,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具体的研究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市消协副秘书长张明告诉记者,由于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行为严重,导致商品房消费纠纷日益加剧,逐年呈较大幅度的增长,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双倍赔偿看似“便宜”了消费者,实际上买房的消费者遭受欺诈后,在经济和精神上造成的伤害和压力是巨大的,为此,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纳入《消法》,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