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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经市政府今年8月19日常务会议通过,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共计七章四十三条。《规定》明确,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的;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改变房屋用途,未经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属于违章建筑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一律不得出租。《规定》明确提出,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规定》明确,有四种房屋要执行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1、公有居住房屋;2、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3、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