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条例》规定,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会通过的决议和物业管理制度,配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条例》还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足一百人的,可以直接组成业主会;一百人以上的,由业主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业主代表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条例》规定,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根据业主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的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业主会会议。业主应当将与使用人的约定,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