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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商品房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昨天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条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提出各种新要求,凡违反相关规定,侵害购房人利益者,将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商品房。售房时,须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房屋再行卖给他人。预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提供售楼说明书,售楼说明书应包括位置图示、布局图、平面图、公用设施、交付使用日期、物业管理方案等内容。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结构安全质量有争议的,一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或者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并处以收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商品房代理销售活动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未按期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配套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例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