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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房管局了解到,为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市从11月1日起开始使用新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废止。
据了解,新版合同对租赁当事人和承租人的情况,以及房屋的情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和交付日期,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房屋使用和维修,房屋转租及出售等都作了较详细的提示和要求。明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一方系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应到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承租人租赁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后,还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