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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涉及到租赁双方的切身利益,《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正式实施,将在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期起特刊登部分房屋租赁案例,供读者参考。
甲企业在市中心有一闲置库房面积约2000平方米,1999年4月出租给乙公司作商铺使用。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房管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2001年1月以来,乙公司因经营困难,一直未缴纳租金。2001年8月,甲企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乙公司支付所欠租金,并立即腾空交回房屋。现甲企业咨询是否可以收回房屋。
管理部门回复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该约定租赁当事人情况、房屋情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及交付日期、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房屋的使用和维修、房屋转租、房屋返还时的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其中,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甲、乙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办理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双方的租赁关系应当依法受到保护。现在甲企业因乙公司拖欠租金7个月,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如果甲企业和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对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甲乙双方可以按照合同解决。如果甲乙双方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甲企业可以根据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