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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房屋转租收益出租人与转租人2:8分成
私产房租赁新合同11月份启用
从2002年11月1日起,公有住房转租收益比例分成由过去房产部门收取公房租金的3到5倍降低到1倍。这是日前出台的《天津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的。
转租人转租公有房屋,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并与出租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转租收益分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公有房屋转租的,转租人和受转租人双方应当签订《天津市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照《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办理公有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公有住房转租收益按届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1倍收取。公有非住宅房屋转租收益由出租人与转租人按2:8比例分成。
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制定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从今年11月1日开始使用。原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和市工商局制定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