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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房管局确定,2003年为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和租赁房屋的综合执法年。
另外,《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和租赁管理条例,1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本市建国以来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的第一个地方法规,也是本市规范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的最高法律依据。
“执法年”是本市首创
据了解,在全年时间范围内对某一领域进行执法管理,全国都不多见,在本市历史上也是首次。
为什么要以如此力度对商品房、物业和租赁进行执法管理?据市房管局人士解释说,住房和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推进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住房制度的改革,本市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迅猛发展,已经累计销售商品房4000多万平方米,物业管理面积已达6000多万平方米,涉及一半以上的城市居民。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发展中的问题。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了管理部门、企业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了市场行为,为处理和解决商品房和物业管理运作及市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促进天津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有着重大意义。另外《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和租赁管理条例,1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本市建国以来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的第一个地方法规,也是本市规范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的最高法律依据。标志着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进入法制轨道,对促进天津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对创建小康社会,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执法年”要规范哪些行为
对于商品房建设、交易和相关领域,执法年的主要执法行为包括:开发企业的资质、开发项目的审批手续及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有关规定。
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执法内容主要有:开发商销售房屋必须领取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许交付使用证并向购房者明示,同时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中应明列保修范围、保修期限、责任和保修单位等内容、使用说明书中应说明承重结构、管线部位、不得拆改部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购房人并在通知后30天内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统一印制;开发商改变房屋设计的,要征得购房人书面同意;商品房广告中地点、房型、朝向等应真实、准确、清楚,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写入合同中等等。
对于物业管理,执法年的主要执法行为包括:业主享有的权利义务、业主会对涉及业主利益事项的决定权和对物业服务的监督权,业主拆改承重结构(及在外墙改门窗)等行为。
对房屋租赁执法内容包括:不得出租的(未依法取得权属证明、共有房屋、共有人不同意的、改变用途的、危房、违建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有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污染扰民的;房屋租赁应在30天之内备案;公房转租按规定收取原租金一倍等等。
“执法年”怎样执法
据了解,今年12月,作为2003年执法年的前奏,进行一个月的有关宣传并分发了房管局编印的《新法规规章问答——百姓维权必读》,为明年的加大执法打下基础。
2003年1月1日起,本市房管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开展执法年活动。采取群众举报与现场检查、日常管理与重点治理、经常性整治与阶段性整治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贯穿全年的行政执法活动,严厉打击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