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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打算在新房里暖暖和和过冬的李先生,没成想被一台散热器弄得筋疲力尽,大冬天有家不能回,还得花钱到外面租房子。日前,因此事烦恼了近一年的李先生终于在北京市宣武法院讨到了说法。
去年底,李先生买下了北京西华经典的一套楼房。为了增加室内温度,他到环三环家具城买了一台散热器,并按销售商的要求由他们联系安装。但散热器安装好没多少日子,今年1月7日中午,李先生一回家被眼前的情形弄蒙了——安装在卫生间里的散热器入口截门与铝塑管连接处崩断,水从断裂处喷出,地面上积水已经没过脚面,新装修的房间浸泡在一片“汪洋”当中。
眼看花好几千元买的木地板以及枫木踏脚、电视背影墙等都已被大水冲泡得面目全非,李先生马上与散热器的销售商联系。销售商闻讯后,带着人过来查看一遍后说是安装出了问题,自己只是散热器的销售商,从来没有卖过安装材料,因此安装问题还得李先生自己找安装公司联系。李先生又去找安装公司,安装公司来人看后说安装技术没有问题,可能是散热器本身质量方面有问题,你应该去找该款散热器在北京的总经销商。无奈,李先生又找到了散热器的总经销商,可对方说这款散热器是经过国家有关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质量方面没有问题。并出示了相关的证明材料。总经销商让李先生继续去找销售商,说他们应该对此事负责,因为销售商与总经销商之间签有合同,合同上写明:“该产品由经销商按安装说明书要求完成安装”。
几方推诿使李先生倍感烦恼。特别是眼看着天冷了,全家人只得到外面花钱租房住,身心俱疲的李先生一纸诉状将散热器的经销商、总代理和安装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三被告相互推卸责任,致使责任难以查清。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选择销售者先行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散热器总代理商先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975元;判决生效十日内原告将散热器退还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