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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年底,马女士看中单位附近一项目住房,她和该房产项目的销售代理商某投资顾问公司签订了“购房权利保留单”。双方约定,公司为马女士保留A楼2单元101号房屋,保留金2500元,保留期为保留单签署后至保留方接到售房方已取得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已经开始签署北京市内商品房预售契约通知后7日内止。当日,马女士即交纳了2500元保留金,但却始终未收到被告的购房通知,而约定保留的那套房屋也已被出售。
投资顾问公司称,与马女士签约时公司业务员已告知她保留金不退还,并且公司在取得销售许可证后马上电话通知了马女士签约,10天后又用挂号信通知其签约,但马女士没来签约,还打电话表示不想要该套房屋了。公司认为马女士自动放弃了购房权,于两个月后将该套房屋卖给了别人。
法院认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应诚信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称曾用挂号信和电话方式通知原告签约,但却不能说明挂号信投递地址也无电话记录,所以法院不予采信。现被告将保留的房屋另行售出,并且不能证明已通知原告,因此马女士要求按照约定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理由正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某投资顾问公司双倍返还马女士定金共计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