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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张某原是夫妻关系。2000年12月,两人购买了一套价值17万多元、建筑面积100余平方米的楼房。其中14万是以丈夫张某的名义贷的款,20年还清。
没过多长时间,两人就闹开了别扭。2002年5月初,二人自行达成离婚协议一份,其中约定:贷款购置的楼房一套归张某所有。协议签订后,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张某把楼房准备出售,就把出售的信息放在了一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女青年刘某正准备结婚,要购买一套二手房,正巧得到了这条信息,有意购买这套房。在亲自看了房子之后,决定购买。遂在5月底,以16万元的价格,将该楼房购买。7月3日张某和刘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张某把房屋的钥匙交给了刘某。
在变更时,双方约好过几天腾房。几天过后,刘某看房时,发现张某的妻子李某在里面住着,丝毫没有搬的动向。刘某说明了情况。李某称尽管闹离婚,还没有离婚,这房是两口子的,张某一个人无权处理,即便是离婚,房子她还想要。况且现在她没有地方住,就得住这儿,拒绝腾房。几经交涉,李某还是坚持己见。刘某起诉,要求李某立即腾出该楼房,并由2002年7月3日始至腾房之日止,每日支付房租20元。
法院认为,张某将楼房卖给刘某,已办理了过户手续,刘某对该楼房即享有所有权。李某与张某的财产纠纷应另行解决,李某不能对抗刘某对该楼房所享有的所有权。现刘某要求李某搬出该楼房,法院应予支持。至于刘某要求李某支付的房屋使用费,其请求数额偏高,法院酌情予以调整。最后,法院判决李某从楼房搬出,将该房完好无损地交付给刘某。同时,李某自2002年7月3日始,至腾房之日止,每日按人民币七元计算,向刘某支付房屋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