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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下发通知,2月1日起,北京市今后销售商品房,会所、娱乐活动室、储蓄所等经营性用房,以及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不能作为公用建筑进行分摊。每幢商品房所分摊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可占该幢商品房建筑面积的4‰左右,但最高不得超过6‰。
一些网民因此打电话来询问本市对这部分用房的面积计算情况。记者从房管局产权处了解到,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中,公摊面积只包括住宅建筑本身业主实际共用的面积,如墙体、过道,楼梯等空间,以及一些高层建筑地下室等居住楼中的供水、供电空间、大堂等。但是会所、娱乐活动室、储蓄所等经营性用房,以及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一直都不计算在内,所以不存在北京那样的问题。
对于北京“通知”中关于分摊的面积应严格按照预售前的规划设计分摊,开始预售后不得擅自变更分摊部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分摊部位备案,销售时合同中的分摊面积要与备案中一致,销售后实测面积也应与备案面积相符;以及对公用建筑分摊部位,均应按部位实测实量;所分摊的公用建筑总面积,应该是各分摊部位的建筑面积之和的要求,产权处人士解释说,天津市目前执行的建设部有关面积测量规定,就包括了这些内容,因此目前天津没有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