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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怀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新型的供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怀柔某供热公司将席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交纳2002年度的暖气费。供热公司称,席某是怀柔区迎宾北路乙9号楼的一位户主,其享有我单位提供的供暖服务,我单位已经通知了各采暖户,其应当交纳2002年度的暖气费。
席某则称,虽然2000年8月7日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02年4月交纳了房款,但一直没有入住。因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称我没有交纳2001年度的暖气费而拒绝将房屋的钥匙交给我,所以我直到现在也没有入住新居。因此,我并没有享受原告所提供的供暖服务,故不同意交纳2002年的暖气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