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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以下简称“公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确定了公房使用权交易的适用范围为,除按照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可以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楼等其它直管公有住房均可上市进行交易。
通知明确公房使用权交易的4种形式包括,公房承租人之间以互补差价的方式互换公房使用权;公房承租人有偿转让公房使用权;公房承租人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公房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房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使用。
通知要求公房使用权交易应当符合两个规定,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公房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通知还提醒公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中,应当注意两方面的情况。直管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了本通知第三条1项规定的相关材料的,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各种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公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公房使用权交易试点至2003年12月31日结束,试行期一年。按照本通知规定,城、近郊八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尽快制定本区公房使用权交易试行办法,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将试行办法报市局备案。其他远郊区(县),可结合本区(县)实际,具体确定公房使用权交易试点时间和工作计划。
中央在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和其它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经产权单位同意,可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商报链接
通过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和交换住房产权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权的新承租人,可以将公房使用权再次上市交易。
公房承租人将其所承租的公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向原出租人进行备案。转租人继续享有并承担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原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合居另一方有优先权。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不得侵犯合居另一方对共用部位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权。
将公有住房转租给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按《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将公有住房转租给廉租户的,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10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