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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不断有读者向本报3·15热线反映,商品房出现质量纠纷后,因种种原因,找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却不受理。
据消费者乔颖介绍,她于去年9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开发商交房时未发现房子有裂缝。可今年过年后,准备装修房子时,却发现两间朝北的屋子地面出现了通裂,找来开发商却说没事,请求开发商进行鉴定也遭到拒绝。无奈,她找到一家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请求鉴定,却被告知不对个人,原因是购房者不能提供如水泥标号、楼板厚度等数据,而且鉴定费用过高。消费者肖金立也反映,1998年7月买的商品房,入住三年后,先是阳台窗户被挤压变形,窗户上的纱窗也卸不下来,后又发现阳台与承重墙相连的地方出现约3米长的裂缝,肖先生找到一家权威鉴定部门请求鉴定,鉴定部门同样以设计图纸和监理情况不能提供为由,拒绝了肖先生。
据了解,虽然《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中明确“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结构安全质量有争议的,一方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由于有问题的开发商不配合,再加上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不对个人,致使一些不负责的开发商逃避责任,造成一些商品房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百姓受损。(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