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因购买的房屋无法取得公积金贷款,购房人李女士根据合约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并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近日,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退还首付款,但没有支持购房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女士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8月28日签订购房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以公积金贷款形式购买被告位于昌平区北七家镇海青落村,名流花园兰苑的3栋1门601室房屋一套。合同签订之日,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首付款92064元,其中含定金49810元。后经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学分中心审核,被告所售出的房屋不符合办理公积金贷款条件。现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本金和利息92826元,并双倍返还定金99620元。
被告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把定金和本金重新计算了。原告说我方出售的房屋不具备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没有依据,我方向北大分中心询问过,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只需要购房合同原件、购房者身份证和首付款发票。原告提供的北大分中心的证明我方不认可,我方出售的房屋能够办理公积金贷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按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流花园兰苑3栋1门601室楼房一套,房屋价款332064元;2002年8月28日付款92064元,其中包括定金49810元;自签约之日起一个月内,李女士不及时办理使得所贷得的公积金贷款未划到开发商指定账户,此合同自然失效;开发商从李女士所付购房款扣除三万元后退还(不计利息);李女士全部购房款到开发商账户后此合同失效,李女士可办理入住手续。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条款。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合同自然失效的期限,现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自然失效。导致合同自然失效的原因属于买卖的房屋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首期购房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法院认为买卖的房屋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因此李女士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退还李女士购房首付款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驳回李女士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