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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没有交纳取暖费、物业费,开发商和物业就能以此为由扣留房屋所有权证吗?日前,一物业公司扣留业主房屋所有权证被西城法院一审判决交还给业主。
而业主也应依据相关规定交纳物业费用。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中同时提出,对于被告要求业主交纳相关费用及签订供暖、物业管理协议也应得到依法解决。
业主为何拿不到房产证?
物业费与房产证关系如何?
蔡先生原是中国包装总公司员工,他承租了该公司所有的二居室。2000年7月27日,蔡先生与中包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购得此房屋。2001年6月,中包公司取得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包公司委托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北京中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并要求对已调离该公司的员工发证时须与中包物业公司签订供暖、物业维修管理协议并收缴欠费。蔡先生不同意缴纳费用及与中包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因此一直没有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他曾向物业公司索要,均被对方以没有履行相关手续为由拒绝。
因多次索要无果,蔡先生就将中包物业和中包总公司告上法院。蔡先生说,由于二被告扣押房屋产权证和购房合同原件,造成他的房子从2001年6月至今不能出租,造成经济损失19000元。
法院判决扣留证件不妥
物业费用也应依法解决
在法庭上两被告提出,根据蔡先生与中包总公司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以及中包总公司的规定,原告应该在交纳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等并签订物业及供暖协议后,中包物业才能根据中包总公司的委托发证,因此他们扣留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并无不妥。
从两被告的答辩也可以看出他们的苦衷:扣房产证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收取取暖及物业管理费。但是,房产证能因此为由而被长期扣留吗?
西城法院判决确认:房屋产权证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房产所有人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书面凭证。蔡先生在事实上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要求应给以支持,二被告不能以没有交纳有关费用和签订供暖、物业管理协议而扣留业主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法院也在判决中提出,二被告要求蔡先生交纳相关费用及签订供暖、物业管理协议应该得到依法解决,而蔡先生提出的19000元租房损失赔偿要求因没有证据支持被驳回。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两被告对判决不服,日前已经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