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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朝阳区东风乡的罗先生与邻居因西房墙根处的一棵枣树闹起纠纷。罗先生诉称:我家西房墙根处有一棵枣树。邻居认为属其所有,该枣树树冠完全深入我家院内,长期影响我家的通风采光。2000年,这位邻居在紧挨我家西房墙根为其家修建一条排水沟,致使我家后墙及屋内潮湿高达1.5米。同时,邻居还在公共的胡同设置路障,严重影响了我家的通行。故起诉要求被告拆除路障、排水沟并锯掉枣树杈,使其不影响我家的通风和采光。
邻居辩称:罗先生所说的枣树是我家老辈留下的,他的房是后建的,锯掉树杈会影响枣树的生长。下水道我采取了防水措施,罗先生的房屋潮湿是因为他屋里的地面比外面的地势低造成的,与我们无关。另外我在胡同的尽头栽树桩是为防盗,所以不能拆除。邻居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罗先生住在被告的东侧。在罗先生的西厢房墙根处有被告所有的枣树一棵,该枣树的树冠有部分伸入罗先生的院内,对罗先生家的采光和通风造成一定的影响。被告于1998年在自己的东厢房外修建下水道,该排水道位于相邻的罗先生的西厢房30厘米左右,距被告的东厢房50厘米左右。被告还在两家之间公共的胡同北端栽入木桩、挡板等障碍物,使得原告到北房后,要绕行一段路。
法院认为,作为邻里关系的相邻各方应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相邻各方的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的枣树伸入被告院内的部分对原告确实造成妨碍,理应清除。被告修建的下水道,建在公共胡同内,应建在公共部分距自己的二分之一内,建在此范围外的部分,应拆除。被告设置的路障影响了原告的通行,应无条件拆除。法院判决罗先生的邻居枣树在罗先生院内的树冠部分进行修剪。并将其东厢房外的下水道自其东厢房外墙起至双方公用胡同二分之一以外的部分拆除。同时,将其在双方公共的胡同北端所设路障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