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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与果女士是一对老夫妻,在顺义区有一处房屋。因为地理位置好,被梁先生相中打算租用。2000年8月,梁先生和果女士夫妇达成口头协议,梁先生租用果女士家北院(其中含门面房3间、棚子2间)用于经营饭店;租金从第2年起开始给付;未约定租赁年限;允许梁先生在租赁期间扩建经营用面积。后来,梁先生对承租果女士夫妇的3间门面房进行了装修,并将原来老两口的2间棚子拆掉,增建了部分房屋。
2002年3月,因拆迁包括梁先生增建的房屋,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价格为196000余元。拆迁补偿款均由果女士夫妇二人领取。梁先生认为,如果没有梁先生建的房屋,果女士夫妇不能获得这么多的补偿。老夫妇所领取的拆迁补偿款应返还给其100000元。
双方协商未果。梁先生起诉,要求确认其增建房屋所有权,拆迁补偿款返还其100000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老夫妇北院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价格为118600余元。一审法院认为,梁先生在承租被告房屋期间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了装修、改建,并增建了部分房屋。其目的在于扩大经营使用面积,在承租期内,梁先生对承租、改建以及增建的房屋具有使用权;但因有关部门对公路两侧绿化,需对该房屋拆迁,致使双方的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去,给梁先生造成损失;而被告又因梁先生对房屋的装修、改建、扩建使其财产价值增加,且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补偿;对于梁先生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在得到有关部门补偿费后,适当对梁先生的损失给予补偿;但法院同时指出,梁先生要求被告给付的补偿款数额过高,对其过高要求法院不予支持,给付补偿费数额由法院酌定,判决杨先生与果女士夫妇补偿梁先生财产损失费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