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人民银行于6月13日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房地产企业流动资金的规定尤其令人关注。
严控流动资金动向
记者注意到,此次央行的规定说,早在2001年,为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使用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195号)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贷款必须持有四证。但由于对流动资金贷款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少数商业银行迎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合理要求,通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需要,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为此,《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如果《通知》规定的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贷款等诸项措施落实到位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缺口就将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挤压局部泡沫
近几年,随着房地产热的升温,由于部分地区的商业银行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违反有关规定,放松信贷条件,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部分地区房地产投资的过热倾向。因此,在《通知》中仍有相关的条款: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的需要,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强化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对借款人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一律按照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利率杠杆对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的调节作用,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房改房或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高档商品房、别墅除外),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浮动)执行,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防止跨地区圈地
房地产业的巨大利润主要来自于土地储备及地价操作。目前大规模的圈地运动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大城市中屡见不鲜。圈地需要吸纳大量的资金因此在这场圈地运动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地区调拨资金的现象非常普遍。央行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发放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另外在对土地储备机构的信贷支持方面《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这些措施均会对圈地运动所导致的部分房地产过热现象起到抑制的作用。
操作规则有待细化
有一些业内人士表示,《通知》对市场中出现的问题做了比较全面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一些问题有待细化。譬如针对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的取消方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房地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开发贷款界限非常模糊,难以区分。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到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查询。该人士表示,由于各家商业银行在输入信息时存在着时差,甚至是输入的信息有误,所以,银行在查询贷款申请人购买的是不是第二套住房时存在一些困难。而且,有些申请人在购买住房时,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就更加难以识别。况且,住房信贷市场竞争激烈,银行一般也不会把客户拒之门外。另外,《通知》没有明确提出一定要提高首付款比例,而且提高幅度也没有明确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