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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宝公司)在售房过程中,故意隐瞒其所售商品房已被抵押的事实,给买房人王女士造成损失。今年5月,王女士将其告上法庭。6月20日,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杰宝公司除退还王女士已交房价款外,同时赔偿王女士20万元。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本市适用此司法解释判决的首例案件。
买的公寓竟早被抵押
去年10月,王女士与杰宝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一套价值81万元的公寓,并约定今年2月底交房。随后,王女士按约定向杰宝公司支付了首期购房款41万余元。但杰宝公司迟迟不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房屋直到今年起诉前始终未予交付。
在此期间,王女士意外发现杰宝公司在与自己签订合同前,已经将这套公寓抵押给了某银行支行,而签约时却未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自己。适值最高法院今年4月28日公布了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王女士发现,自己遇到的这种情况恰巧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情形相吻合,于是起诉到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判令杰宝公司退还已付购房款41万余元,并支付相同数额的赔偿金41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赔20万元
6月20日,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被告杰宝公司承认上述事实,也同意原告王女士提出的部分请求,但认为41万元的赔偿金数额过高,请求法院确定适当数额。
经审理,东城法院认为,被告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隐瞒合同标的已经设定抵押的行为,违反了《担保法》关于“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当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未告知的,转让行为无效”这一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退还原告购房款。
法院同时还认为,杰宝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王女士主张杰宝公司应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明显超出了自己因杰宝公司的过错行为所蒙受的损失,所以法院除判决王女士与杰宝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杰宝公司退还王女士41万余元房价款外,酌情判定杰宝公司赔偿王女士20万元,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亦由杰宝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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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五种情况下可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五、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由此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昂贵的价格使老百姓在买房时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