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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武汉市中院对一起因面积短缺的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房主获赔住房面积差异款的双倍赔偿,获赔近3万元。
2002年4月1日,肖某与武昌区房地产公司徐家棚房管所签订合同,购买一套面积为76.69平方米的商品房。同年12月,肖某发现房产商为其办理的产权证上注明套内面积为62.98平方米,短缺13.71平方米,遂于今年元月将徐家棚房管所及其上级单位武昌区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武汉市中院依据《解释》规定,作出终审判决,由两被告共同返还面积差异款3万余元,其中超过3%部分的11.41平方米,给予了2.7万余元的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