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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高先生2001年购房合同上约定2002年8月份入住,后开发商推至12月份。后又推至今年4月份,但现在仍交不了房。
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旭:高先生所述的情况是典型的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关于此种情况,怎样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要先看高先生与开发商是如何约定的。在《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五条里,双方可以约定对开发商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在这一条款里有一空白项,合同双方可以协商约定逾期多少天交房,有的开发商在未与买受人协商的情况下,将这一空白项自行填上“180天”,也就是说开发商可以逾期交房半年,甚至有的开发商将逾期交房日期写得更长。所以,高先生要想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首先应根据合同具体约定。开发商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也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果高先生与开发商在逾期交房的问题上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高先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如果高先生没有催告,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无效。
律师提醒:购房者一定要谨慎签约,对于开发商早已填好的标准合同,要仔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