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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赵女士反映,现在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无论干什么都是“钱”字当头,就连收缴水电费也要加收一些所谓的“劳务费”。
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仲凯物业管理通常都是有偿服务,2003年9月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物业服务收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主要包括多层住宅小区、高层住宅小区、独立式住宅小区、商务办公、商住两用、涉外等不同物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也就是说,物业收费首先是双方约定的,不是由物业公司单方面定价的,如果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物业公司不能随意向业主收取任何费用。而且,物业服务收费应按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收费同时,物业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收费的监督,但是有关部门如何履行监督权却没有明确规定。
在《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津条例》)中把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统一包括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而在《条例》中无此统一规定,但内容基本一致。除了物业服务费外,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由于这种约定可能是全体业主,也可能是部分业主,其约定的效力不同于业主委员会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一定及于全体业主。
对于代办手续费,《条例》和《津条例》的规定是相同的,依据的是“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而且,物业管理企业是被委托人的地位,不能由于业主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故意借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难为、限制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