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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管局日前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各地要采取措施,稳步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逐步向市场租金过渡”和市政府《2001-2003年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规划》的要求,提出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申请。在听证会后,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召开价格听证会的意义是什么?
答:价格听证会制度把政府价格决策必须征求群众意见的要求,从法律程序上固定下来。是具体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重要举措。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是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适应新时期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价格管理职能,引进民主议政机制,建立新型价格管理方式的一项重要探索;同时,也是依法行政,依法治价的重要保障。
问:本市已举办几次价格听证会?
答:这是《价格法》颁布实施以来,市物价局主持召开的第16个听证会,是《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后的第1个听证会。由于公有住房租金价格调整涉及千家万户居民的切身利益,应当让利益相关人参加价格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这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提高价格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增强政府价格决策民主化和规范化,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
问:听证会参加的代表范围?
答: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物价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按照广泛性、代表性的要求确定了参加听证会代表的产生原则,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总工会、市消协以及有关单位推荐代表,经审核后,正式聘请听证会代表。
问:价格听证会在价格形成过程中能起什么作用?
答:听证会制度确立了一个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部门等利益相关方及专家学者共同论证、相互制约的价格形成机制。价格听证会已纳入价格形成法定程序,为政府价格决策更加民主、科学和公正创造条件。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和论证情况将连同市物价局的意见等材料一并上报政府,作为市政府价格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听证会代表意见有较大分歧、难以确定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
问:价格听证会与传统的定价方式有哪些区别?
答:听证会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它与传统的定价方式的区别体现在:一是调价申请人从面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转变为首先面向消费者和社会,增强了申请人的市场意识和群众观念。对于促进企业走向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二是申请方、利益相关人、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共同论证、相互制约,特别是消费者有权对定价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体现了公平和效率原则。三是政府价格行政程序由不公开、不透明转向公开和透明,有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问:行业主管部门担任申请人是否合法?
答:依据《听证办法》的规定,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作为听证申请人。这是考虑到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尚在进行当中,有些政府部门与所管辖的企业没有真正实现政企分开的特殊情况而确定的。如铁路、邮政、民航等。另外,除了房管局直管公有住房外,大量的单位自管住房,分属四千多个产权单位,也需要一个部门作为代表。市房管局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其担当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申请人,是符合《听证办法》规定的。
问:如何进一步完善听证工作?
答:经过前一阶段的实践,我市的价格听证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并摸索出一些经验。但必须看到的是,目前的听证会,无论是在组织形式、工作程序以及更广泛的听取意见等方面,都还存在一些问题。举办听证会在我国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它的最重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把群众或者说是利益相关人引入了政府的价格决策程序,让群众“知情参政”。对于如何做得更加完善,使听证代表对专业性较强的听证内容、对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出准确的判断,提高“知情”的水平和“参政”的能力,我们认为无论是代表、申请人还是组织者,都还需要一个探索的过程。因此,尽管尽了很大努力,听证工作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我们衷心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价格听证工作,共同推动政府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法制化进程。